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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成文日期:20110214
字体:【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
f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发票印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