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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蓬安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支部委员会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我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国党工发199815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廉洁谈话对象1.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2.在工作中发现有违纪苗头的中层以上干部;3.群众举报、反映中层以上干部在廉政方面存在问题,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二、廉政谈话内容1.对提拔任用或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着重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对本岗位在党风廉政方面有关规定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2.有违纪苗头或群众举报、反映属实而又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中层以上干部,着重进行廉洁从政党纪法规教育,指出存在问题,达到教育和改正目的。

f三、廉政谈话方式中层以上干部由所支部领导负责。四、廉政谈话要求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立足教育,注重防范,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2.进行党风廉政谈话,力求客观准确,有的放矢,注重实效,提高谈话质量。3.被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向组织说明或作出检讨。支部要加强对被谈话者的跟踪监督。对被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可发出纪检检察建议书,限期改正。4.对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支部负责党风廉政教育谈话。5.对群众举报的中层以上干部的廉政谈话,支部负责党风廉政教育谈话。6.廉政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做好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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