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第三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第四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第五条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及管理,制定和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协调和督促其他参与主体履行相关责任。第六条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第七条原始权益人、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第八条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照其业务规则办理。第二章挂牌申请第九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f(一)基础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设置合理;(三)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发行完毕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备案;(四)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五)资产支持证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符合本指引要求;(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资产支持证券拟在本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本所申请确认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