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的公开披露等方式。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第八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第九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信用办报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公众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表扬,应当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言词的适当性承担全部责任。第十条信用办对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第十一条信用办建立的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由记录信息数据库、公示信息数据库和存储信息数据库组成。第十二条和查询等。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示
第十三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信用办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成都物业网、房产114网设立的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或者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查询信用信息。第十四条信用办应当保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被查询的记录。查询记录应当包括查询人、查询时间以及累计查询次数等内容。征集与披露具体按照《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征集与披露实施细则》实施。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
f第十五条被征信企业或者从业人员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的信息时,可以向信用办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第十六条信用办应当在接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自行申报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信用信息提供人核查并做出解答。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自行申报人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信用办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标注。第四章信用评估
第十七条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估单位受委托可以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估,并出具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当客观反映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不得进行推断和臆测。信用评估,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