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书
编号: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制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第一条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
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版权、专利权等,下同)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他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第二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的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第三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行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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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若乙方在任职期间未曾接触甲方核心技术的,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2年。
若乙方在任职期间曾接触甲方核心商业秘密的,乙方承诺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