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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三)煤矿安全行政法规;(四)上级有关规定、指示。三、责任的划分(一)领导和管理责任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工艺不合理,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5、工长(区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
f力。6、带班换行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二)相关和连带责任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3、专、兼职安监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三)直接责任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6000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1000
f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区队长)分别罚款16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对造成换行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矿井六长中的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万元,对矿井六长中的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党政技正职和当日值班领导分别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或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工长(区队长)分别罚款3000元。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8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3、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地面单位,按照本制度“四、责任追究的程序”中(一)款4、5、6、7项规定执行。4、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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