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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
务所的权益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
事务所或分所及委托人。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
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并行管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
f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及公
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不得包揽诉讼或以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委托人提供回扣或向中介入支付介绍费。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确定律师服务费的具体标准时应考
虑下列因素
1本律师事务所日常经营活动的成本支出
2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3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工作时间
4办理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
5办理委托事项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的具体定价形式分为计时收费、计件
收费和协商收费三种形式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七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f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服务活动。
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计时收费的计算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司法厅核准后执行。‘
第八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按规
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件收费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类诉讼、仲裁及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案件应委托人的要求可以采取风险收费的计价方式。风险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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