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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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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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r
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
第二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r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r
各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具体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r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资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r
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遵循教育、保护相结合,及时预防和个别矫治的原则。r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r
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志愿者受政府委托从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资助和支持。r
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r
第二章对未成年人的教育r
第六条政府、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使未成年人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学业。r
政府应当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减免有关费用,提供适当的学习资助。学校应当做好减免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有关费用的具体工作。r
第七条流动人口流入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招生计划安排、费用收取、学籍管理、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创造条件,保障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及时接受义务教育。流动人口流出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流动人口流入地的人民政府做好有关教育管理工作。r
流动人口的未成年子女仍留在原籍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其接受义务教育作出安排。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r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接收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就学的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当地中小学校、职业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