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5号--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5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51227【实施日期】2005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进行了期终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12月28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109号公告(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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