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f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目标,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与管护和水土保持监测等方面予以保障。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沟通协调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对其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并依法承担补偿、赔偿责任。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水土资源保护、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等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生产建设
f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展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