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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批准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
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第三十五条林地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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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权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桩、界标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征收、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超过批准面积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的,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擅自改变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二擅自变更林地权属的三无权、越权、不按规定程序或者不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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