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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被告一:梁丽,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地址南岗区七政街35号被告二:史小林,1966年4月6日生,哈尔滨机械厂师机,家住香坊区香明街121号被告三:付晓娟,1970年9月17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高宜街14号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被告代理人:何萍,男,哈尔滨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辩论。有和解的权利。审判长: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根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举证、质证、请求调解、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庭审
f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届满前提出,反之亦然。同时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反驳是应当提供证据的。上诉诉讼权利和义务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是否清楚?原告:清楚被告:清楚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原告:申请审判长:证人是否到庭,请举手示意。()请证人到休息室休息。被告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不申请。审判长:原告杨仁艳诉被告史小林、付小娟、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济赔偿纠纷一案,由本院法官易德华担任审判长,本院法官彭张燕、格蓉雍熙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唐丹担任法庭记录。关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已在庭前书面通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被告:不申请三、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陈诉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原告代理人: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6日17时30分,被告胡伟国驾驶黑A58992
f号轿车在道里区抚顺街将原告撞伤,在此事故中被告胡伟国负全责,原告无责任。该事件原告头部和腿部受伤,入院38天,共花医疗费45218元,其中胡伟国支付5000元,其余均是原告支付,原告多次的找三被告要求支付医疗费,均拒付,现原告头内有水肿,还需手术治疗,且原告已经伤残,终生需要护理,所有请求做伤残等级鉴定。该肇事车辆为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志宏承包该肇事车辆,于志宏又雇胡伟国为夜班司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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