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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联系人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不少于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f(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应当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周口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登记表》;(二)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五)物业管理用房证明材料;(六)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四条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或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5个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随机选取5个投标申请人。
f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投标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第十六条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若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澄清内容造成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逾期通知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日期顺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不得在确定中标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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