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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第十二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按规定处理和帮助犯错误的学生。对犯错误的学生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努力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制度。
f第十三条:认真执行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救助制度,帮助家庭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健全家庭生活困难学生救助档案。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参政议政作用,依法保证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建立职工救助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教师的工资报酬、医疗保健、福利待遇以及人身安全。对违反有关规定拖欠教师工资、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制止。第十五条:依法保障教师权益,不安排教师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上课,第三章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的主要工作是教育教学,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十七条:建立校长兼课、听课制度。校长应担负一定的教学及科研工作,积极参加听课、评课和教学研究活动,了解教师的教育教学情况,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第十八条:学校须按国家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开展教学活动,开齐课程,上足课时,不随意增减课程。开展好通用技术、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四个领域的教育教学工作。因地制宜开发学校课程,形成学校特色。第十九条:选用国家和省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规定的教材。学校开发课程不编写和使用教材。不向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的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书刊、学习资料、各种学具和音像制品等严禁违反规定向学生兜售各种食品、饮料、医药品。学校有权抵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向学生推销的各种物品。
f第二十条:学校组织的捐助性活动要遵循自愿、量力的原则,避免学生形成攀比捐助的行为。第二十一条:教学班参照日常班班额和教师、教学场所情况合理安排。不得设立重点班。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和在校活动总量。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8小时。晚间、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上课。学生每天集体体育锻炼不少于半小时。睡眠时间学生不少于8小时。第二十三条:积极开展学生自主实践性学习。学生自习时间不分配到学科。按照规定安排寒暑假期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利用假期组织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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