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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赣整治滥用食品添加剂办〔2009〕2号
关于开展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第一阶段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第一阶段督查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79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为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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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于2009年1月12日18日对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第一阶段(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查。一、工作目的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安全。二、督查内容(一)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专项整治文件精神情况,专项整治公告、宣传动员等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工作部署。(二)各地政府综合协调机制的运行及各部门的相互配合、履责等情况。(三)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自查、自纠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四)各地各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食品的调研情况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大案要案调查处理情况。三、职责分工各设区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督查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监管环节督查工作。四、时间安排各地各部门在2009年1月12日18日内完成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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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督查方式(一)听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汇报。(二)召开座谈会,听取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媒体的意见和建议。(三)查阅有关资料,各地各部门抽取2个设区市或2个县(市、区)进行实地检查,应包括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检查表见附件1、2、3)。(四)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六、工作要求(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督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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