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促进我区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萧山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萧政发〔2005〕233号)、《萧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萧政发〔2010〕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三条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管办”)根据萧委办(2004)34号文件的要求,负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调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纠纷,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农水局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区招管办做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监察局负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第四条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是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集中统一的见证服务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必须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统一在区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和方式第一节招标范围
第五条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实行招标:(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职工持股协会参股投资的项目,如职工以现金参股的,则该参股部分按照自然人投资处理;如职工以影子股参股投资的,则该参股部分按照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处理。第六条招标规模标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第七条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或者国家融资的,应实行公开招标,但经区政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