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质量保证书由甲
f乙双方在竣工前共同签署自签订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书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沪建建20XX8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精神加强本市准用、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的监督管理强化建材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杜绝建材生产、采购、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管理不规范行为决定对建材质量保证书即质量证明书或出厂检验报告以下统称为质保书及施工现场建材台帐实行规范化管理。现对实行准用、备案、生产许可或按规定要求复验的建材有关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建材品种建立《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帐》以下简称综合台帐格式见附表、《建设工程材料监理监督台帐》以下简称监督台帐格式见附表。
二、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标准、购置合同规定等要求对进场建材按批验收符合要求的建材方可办
f理验收入库手续。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验收。验收要求如下
1、对产品的标志标识、外观质量状况等实物特征进行验收
2、对生产厂家或材料供应商所提供的准用证防伪复印件、备案证明防伪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质量保证书、送货单等质量证明资料逐件进行审核
3、对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商标、品种规格是否与质量证明资料一致进行验收。
三、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建材进行复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见证取样代表建材生产单位的人员应到场参与取样后应及时送检并将检测结果合格或不合格记录在相应综合台帐和监督台帐中。建材所使用的部位应在综合台帐和监督台帐中作相应的记录。建材复验结果不合格的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置处理情况须在综合台帐和监督台帐的备注栏中记录备查。
四、施工现场存贮堆放的建材应标明“合格”、“不合格”、“在检”、“待检”等产品质量状态并注明建材生产企业名称、品种规格、进场日期及数量等。并按建材性能要求进行存贮和保管。
五、监理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所需的建材质量和使用情况纳入监理范围并对建材的使用方案进行审验核准对施
f工单位使用的建材质量和进场产品的质量检测加强动态监督。监理单位应对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