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或者提供的案情失实,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据失实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具体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f三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具体工作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者违法办案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四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
机关及有关责任追究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情节轻微,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取消责任人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可以暂扣责任人行政执法证件;二情节严重,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和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行政执法证件;三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二造成行政赔偿的;三阻碍、拒绝对过错责任追究进行调查处理的;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予以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一条的责任: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二不可抗力使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
f三行政管理相对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四经上一级行政机关认定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十二条予追究责任:一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二情节轻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