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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职工购建房能力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同。简称中心向借款人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第三条本项贷款是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放的专项贷款。第四条本项贷款由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第二章第五条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借款人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年以上,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己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四借款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而无欠缴;五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建设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六借款人的首期付款额应最低不少于新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七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f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实际贷款额度根据职工工资、所购住房价值、公积金缴存余额、参加工作年限等具体情况确定。第七条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积金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20年。第八条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公积金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利率一年一定,每年一月一日,按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第九条人民银行依照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情况和结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贷款程序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并向贷款人提供下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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