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所在
f绩外,原则上不受理学生查阅试卷。但学生对自己的成绩确有疑问并有正当理由者,要按照一定程序,办理查卷手续,方可对考试分数进行复查。第三十一条要复查分数者,可在得知成绩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并
填写《成绩查询申请表》经班主任同意,,系审核签字后到教务处复查,超过规定时间,一律不予复核。第三十二条复查试卷时,除错评、漏批或成绩统计有误可作更
正外,凡属评卷标准掌握上的宽严问题,卷面成绩一律不予变动。第三十三条试卷复查后,成绩若有变动,须由复查人员填写《成绩复查通知单》一式两份,经分管处室领导核准、分管院长审核后,一份通知学生所在系,一份教务处留存。第三十四条复查试卷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否则,按协同考生作弊处理。第七章考试组织与要求第三十五条考试期间,学院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对考试工作进
行部署安排、检查指导。设立主考、副主考及考务组、保密组、后勤组、保卫组等组织机构,具体实施学院对考试工作的安排意见。第三十六条考试前要对所有监考老师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组
织学习《考场规则》《监考守则》及《对考试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规、定》等规定。第三十七条考场应统一编号,每场30名考生,单人、单桌、单行。每场配备两名监考人员,第一监考员负责领取试卷,第二监考员
f负责组织学生入场。遇有自己所教授的科目考试时,监考老师对所任课班级的学生应予以回避。第三十八条监考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集合。第三十九条组织学生入场时,监考人员要提醒学生自我清身,
不准带小抄、资料、书籍等禁带物品入场。学生进入考场后要对号入座,将学生证、身份证(考试证)放在桌子左上角,监考人员要逐个进行检查核对。开考前监考人员要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及《对舞弊学生的处理规定》。第四十条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严格防
范考试作弊,如发现违纪作弊学生要如实记录并上报,考试领导小组将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对作弊学生及时作出处理。第四十一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清点试卷,并及时回
考务办公室装订、密封。第四十二条试卷装订、密封完后,考务组清点无误后,要立即
送还保密室保管,并做好试卷交接手续。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