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㈡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薄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㈢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㈣保管、维护固定资产;㈤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第十条学校在各个校区设置的资产管理部,是各校区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对所在校区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经资产管理处授权,在所在校区范围内履行本办法第七条相应职责。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
第十二条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㈠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㈡专用设备;㈢一般设备;㈣文物和陈列品;㈤图书;㈥其它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计价:㈠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㈡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㈢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㈣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㈤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㈦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㈧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㈨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
f价值后再进行调整;㈩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㈠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㈡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㈢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㈣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㈤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