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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中府〔2009〕1号
印发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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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和贷款担保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及实现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从事工业、农业或服务业生产经营,上年度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的企业。本办法所称银行机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山的分支机构或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在市经贸局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第三条市政府设立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专项资金,2009年市财政安排1亿元,用于对重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扶持。专项资金分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资金、贷款担保补助金和银行机构奖励金四部分。第四条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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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第五条市政府成立中山市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工作小
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金融办、经贸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工商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中山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等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负责重点中小企业融资扶持的组织、审核、资金安排及跟踪等工作。第六条市政府确定我市重点中小企业名录(下称名录),对列入名录中的企业给予融资扶持专项资金支持。第七条融资扶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对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不经过担保机构而由银行机构直接向名录中企业发放新增人民币贷款(不含借新还旧贷款、续期贷款),市财政按其新增贷款总额的1提取风险补偿金。若银行机构因向名录中企业发放新增贷款而发生非银行机构原因造成的损失,贷款本金损失的50在政府提取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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