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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百君专字(2007)第号
重庆市司法局监
重庆市律师协会制
f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百君专字(2007)第号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孙渝,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甲方需将其涉及法律事务委托乙方代理。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123第二条123第三条承办律师委托权限;;。委托事项;;。
1律师为乙方指派的担任甲方委托代理人的律师。2.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乙方的指派。
承办律师可以将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律师助理办理,律师助理对承办律师负责。第四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律师服务费为甲方应向乙方缴纳的委托律师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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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本合同项下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2.差旅费
元。
(1)在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内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本合同项下市区差旅费为人民币元,实行包干制。
(2)承办律师如需到市区以外出差,差旅费由甲方另行支付。3.其他费用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查档材料复印费、阅卷材料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国际电话费、专家论证会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4.费用的支付(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师服务费和市内差旅费。其他费用的支付以不影响承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为原则,可以在费用发生后立即凭据支付,也可以预付,在结案时结算。(2)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承办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承办律师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须向承办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或者馈赠。5.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乙方户名: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乙方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上清寺支行乙方银行账号:232181302110001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在承办律师没有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要求乙方更换承办律师。(2)甲方有权要求承办律师为其收取的甲方提供的案件材料开具收据,并有权要求在结案后将承办律师持有而为甲方所需要的材料原件退还甲方。(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为其承担保密义务,并在结案后的合理期限内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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