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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一章总则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
第一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
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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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
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五条第五章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
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第七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
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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