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6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总则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录
第一章总
则
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第四条除省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f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