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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行政兼理司法”》
摘要:在我国古代传统司法文化中,“行政兼理司法”模式是其基本特征之一。本文主要从地方基层角度出发,通过“行政兼理司法”模式的表现、“行政兼理司法”成因两方面进行论证,最后一部分综述了传统司法行政司法合一在当时环境下存在的合理性。关键词:行政兼理司法;司法行政合一;地方行政机关
一、“行政兼理司法”模式的概念在我们两千多年的传统司法文化中,“行政兼理司法”,换句话说即法政体制,是最具有特色的政治体制,也是我们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之一。“行政兼理司法”模式,即在州县一级,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合二为一,地方行政长官同时又是司法审判人员。中央虽然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其始终没有能独立于行政机构,且重要案件和死刑案件需报请皇帝裁决,最高司法权掌握在皇帝手中。这一说法,最早出现是学者受西学东渐的影响,对我国传统司法、行政体制重新解读出来的结果;厘清了以上概念,我们就从“行政兼理司法”的体现和“行政兼理司法”的成因两个方面来了解我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司法行政合一。二、“行政兼理司法”的体现我国古代传统的“行政兼理司法”模式,更多的体现在基层地方上。传统社会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笼罩下,基层地方政权组织自然而然的就体现出专制性,也即司法行政合一。对于基层“行政兼理司法”的模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者,在人员构成方面,行政长官和司法长官为同一人。中国古代自春秋战国之交逐步完成了从封建邦国向郡县制的过渡,相应的建立了地方行政体制,各级地方长官作为中央集权的皇帝委派在地方的代表,既是该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自然也是当地最高的司法长官。秦统一六国后,“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1。分全国地方为三十六郡,均设郡守,为一郡之长。郡以下设县,县设令、长。县以下的行政组织为乡,乡以下是亭,亭以下是里。《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有啬夫、游缴。”2这些都是基层司法的组织。可见秦朝地方郡县的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兼理。汉代也是郡守掌“决讼检奸,……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罪法3”,握有地方司法之权。自秦朝郡县制度确立以后,一直到明代,郡县制度基本就成为地方行政单位,司法机关仍由行政机关兼理;唐朝州设“法曹参军”,县设“司法佐”、“司法史”等。他们都只是行政长官理讼断狱的佐吏,没有独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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