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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1141证监会公告20114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41号
为增强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11年年报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范要求,认真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2011年年报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好2011年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2011年年报审计是我国新审计准则实施的第一年,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新审计准则要求开展审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效执行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做好2011年年报审计工作。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一)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建立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促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内部控制”部分披露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重视内控信息的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的要求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鼓励试点上市公司披露上述报告,主板上市公司自2012年起全面执行。试点上市公司如果仅针对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进行了内部控制的建设、评价和审计工作,需要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明确说明实施的范围和界定依据。
f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部分披露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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