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454锅炉房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455新建锅炉房烟囱或烟道应按GB5468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测量与采样的固定位装置。5监测51锅炉烟尘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及初始排放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均应在锅炉额定出力时测定。52本标准中烟尘和烟气黑度的监测方法按GB5468规定执行。测定锅炉烟尘排放浓度时,过量空气系数超过18时,应换算为等于18时的烟尘浓度;测定锅炉初始排放烟尘浓度时,过量空气系数超过17的,应换算为等于17时的烟尘浓度。53二氧化硫监测方法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出版社,1990)中规定的方法,待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后,采用国家标准。6标准实施监督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机电部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机电部机械工业环境保护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德安、程秀菊、葛大陆、黄英豪、陈松林、楼上游、胡少锋。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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