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商委发〔2009〕9号
重庆市涪陵区商业委员会转发市商委关于印发
《重庆市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维护消费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购物环境,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菜篮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现将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商委发〔2008〕229号)文件全文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规范搞好农贸市场建设。附:重庆市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试行)二九年一月八日附件:
重庆市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试行)第1条总则11为了规范重庆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维护消费者、从业人员和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购物环境,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菜篮子”,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重根据和庆市商贸流通产业综合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农贸市场实际,制定本规范。12重庆市范围内的涉农交易活动、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所指的农贸市场,是指进行农副产品及其与之相关联的商品交易活动中以零售为主的综合性交易场所(不含以路为市、以街为市的集贸市场)。13本规范的主要依据:《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00542006)《建筑给水排水建设设计规范》(GB500152003)
f《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14本规范应坚持一下原则:141合理调控,适量设置的原则;142遵循规律,和谐发展的原则;143以人为本,服务大众的原则;144适应形势,适当超前的原则;第2条规划与开发21规划211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建设和城乡规划以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212农贸市场的建设位置宜靠近居住区服务中心,且交通方便、易于停车及疏散;213农贸市场的建设应有良好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能充分满足供电、供水及排污条件,并根据用地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214新区配套开发的市场宜采用独立或连体的建筑方式,但不宜与住宅连体;旧城改造配建的农贸市场,根据用地条件应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形式为主;215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式、连体式、棚架式农贸市场,在层高、造型、色彩以及其他相邻物业的关系上,应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要求。22设计221独立式、开敞棚架式农贸市场建筑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