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类型的盗窃行为,如果没有达到这两个标准之一的,不以盗窃罪论处。因此,对于2011年4月30之前的扒窃行为,由于不符合上述两个标准,不应以犯罪论处。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三种入罪标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仅适用于2011年5月1日之后的犯罪行为。如果本案中的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后,则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扒窃”,成立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仍应以行为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为既遂标准。因此,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但分文未取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但取得的是不值得刑法保护的物品的,只能认定为盗窃未遂。例如,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他人①一个普通名片夹或者空塑料钱包的,应认定为未遂。5.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①
张明楷:《盗窃罪的新课题》,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9期。5
f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解析】C正确。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客观上并没有实施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实行行为)。类似于劝说他人坐飞机,希望飞机失事造成他人死亡之类的案件,都不应以犯罪论处。本案中,还可以认为,被害人乙属于自陷风险,“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决定权取决于被害人时,或者说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由被害人支配时,应认定为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自己危险化的参与的最大特征是,被害人的行为是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或者说被害人自己支配了实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人只是参与了被害人的自己危险化,对于自己危险化的参与只要符合前述危险接受的前提条件就不能将实害结果归属于被告人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本案中,乙的受伤完全取决于乙,故甲的行为不应该构成犯罪。甲送给他人旱冰鞋的行为,并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其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的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历年真题对比】2007年卷二16.陈某向王某声称要购买80克海洛因,王某便从外地购买了80克海洛因。到达约定交货地点后,陈某掏出仿真手枪威胁王某,从王某手中夺取了80克海洛因。此后半年内,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