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贯彻罪刑法定,一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不存在类推解释,他们规定的最多是扩大解释。B正确。将“汽车”解释为“大型拖拉机”,显然已经超出了我们对“汽车”通常理解的最核心的含义,从这一意义上来看,这应该是一个扩大解释。至于该解释是否完全脱离了“汽车”含义的最大范围,这个确实有一定的模糊之处,实际上,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分本身就是一个很模糊的界限,有的学者认为这是扩大解释,如黎宏教授指出,“如果破坏的对象是用作交通运输手段的大型拖拉机,足以危①害公共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张明楷教授指出,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汽车,将破坏大型拖拉机进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不会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更没有将不值得处罚的行为以犯罪论处,不属于违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也有学者认为这是类推解释。但无论如何,将“汽车”解释为包括“大型拖拉机”在内,至少是一个扩大解释,甚至有可能是类推解释。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泾渭分明的,某种解释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有时是不好确定的,甚至是存在争议的,它并不是单纯的用语含义问题。换言之,某种解释是否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要通过权衡刑法条文的目的、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刑法条文的协调性、解释结论与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等诸多方面得出结论。在许多情况下,甚至不是用语的问题,而是如何考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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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宏:《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44页。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页。3
f条目的与行为性质,如何平衡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问题。C正确。在部分犯罪中,刑法明确区分了伪造与变造,例如,在货币犯罪中,刑法规定了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刑法第320条规定了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从这一意义上看,伪造与变造之间是一种排斥关系,变造不属于伪造的表现形式之一,二者属于各自独立的表现形式。但从语义上来看,变造确实属于伪造的一种,有的类型的犯罪,刑法仅规定了“伪造”一种类型的犯罪,在此情形下,就可以将“变造”行为也解释为“伪造”行为的一种。从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来讲,伪造和变造的含义是不相同的。但基于伪造与变造在“无权制作”这一点上并无本质区别,因而将变造解释为伪造,应当说是可以的。例如,比如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中,只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没有使用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