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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认识论与方法论第一部分:我们习惯上一直将法等同于法律,事实上法相对与法律来说我觉得更是一种理想的应然状态,法而律是一种实然状态,正如老师在法边际均衡论中提及,它是法所研究的是社会本体对法律的需要,是它本体上的应然状态;法律是法的文本状态,是对社会本体规范的理想抽象和经验总结,它只能是司法实践中的基础性依据,而不可能是全部的司法依据。因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当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即其理想化追求为倾向,通过法官的努力作出个案的中正确裁决,寻找出正确的答案。法的本质是人类社会共同的价值基本追求,我们在上节课已经讨论过法的价值追求,其分别是法的实证价值法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功利价值效率、道义价值正义三者的均衡或融合。那么到底什么是法?法的定义是法本质和特征的浓缩。在我国的法理学教科书中法一般被表述为: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而法的特征主要就是物质制约性,国家意志性。法理学教材显然没有严格区分法与法律,将法一词替换成法律,仍然很通顺,这与我们的研究初衷是相悖的。分析其中的原因,我觉得这是认识论的缺位。传统上对法的认识主要是两点:一、物质决定,社会需要。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物质决定意识的体现。二、国家意志性。法是一种意志它具有主观性,法又应当具有客观性,因为法是物质社会所决定的,传统上正是由于对法的国家意志性的强调而忽略法的物质制约性,强化了国家对法的干预,弱化社会对法的决定作用。法国家的意志性体现在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律,认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就是法,从而导致法和法律两个概念的混淆。综上,我个人认为法就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需要,在社会需要与国家意志两方面更加注重法的社会需要性,即法是社会本体对法律的需要,过分偏重法的国家意志性,会导致法本身的应然性与法律文本实然性的混淆。第二部分: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那么如何找到正确的法,或者说如何实现法的价值追求?实现法的的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追求,找到法的实证价值,功利价值和道义价值的一个均衡点,在此我简单的谈一下我的思路:(一)如何找到正确的法之价值判断我们讨论过法的价值追求及其先后顺序的问题,法的价值主要包括正义、秩序、效率等,法的各种价值是否存在位阶的问题我们也有涉及,法的各种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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