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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
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生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区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将其部分管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
理职能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可以由政府授权的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f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辖区责任制,坚持专业人员管理与群
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
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公益性广告宣传以及舆论监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
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批评或者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依法维护正常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不得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正常作业。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工作。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制度。任何人发现违反本条
例的行为,均可以向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于十日内作出答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奖励制度。举报经核实的,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主管部门具体制定。第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
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执行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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