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
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事故可以预防,安全源于责任”的理念,深化开展安全生产反习惯性违章工作,规范反习惯性违章管理,保证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局面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公司、各所属企业和由集团公司发包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第三条反违章工作应坚持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原则。集团公司系统每一位员工都有反违章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各级单位都有反违章的工作职责,发现有违章行为,均应立即制止并纠正。如不听劝告要立即向上级领导或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第四条
习惯性违章的界定
违章,是指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
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习惯性违章,是指那些固守旧有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的违章行为。根据集团公司现状,可将违章全部归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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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习惯性违章对违章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集团公司按照对违章责任人追究范围和程度不同,将习惯性违章分为管理习惯性违章和作业习惯性违章。(一)管理习惯性违章,一是指各级单位存在不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现行的有关规程、规定、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或没有结合实际在本单位制定有关规程、制度、措施,或违反规定并组织实施的行为,其违章的当事人是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二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本企业的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违章的当事人是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二)作业习惯性违章,一是指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违反保证安全的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本企业现行的各项规定、制度、措施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其违章当事人是作业人员。二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本企业颁发的技术规程、标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违章当事人是生产指挥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第三章习惯性违章的分类
第五条有下列各项违章行为之一的,为管理习惯性违章。(一)“两票”管理1不以正式文件下文确定“三种人”(工作负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