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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网络表达监管的必要性
作者:王秋亮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
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已经给传统表达方式的形式带来了巨大冲击。网络平台的启用,增添了人们选择表达方式形式的多样性。然而,公民权利的肆意行使是对法制的践踏,如朋友圈、微博中所转发的一些不真实信息,网络中存在一些反政府言论,甚至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政府有必要通过法律及行政等手段实现对互联网的监管。
关键词:网络表达;政府监管;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21;F49;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0802
作者简介:王秋亮(1992),男,汉族,天津人,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研究。
一、网络表达的基本理论
甄树青博士在《表达自由及其界限》中对言论自由提出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公民言论自由权利作为一种自主性权利,在法律规定或者认可情形下,通过多种媒体方式显示或者开放思想,传递信息和其他内容,不受任何束缚或惩处。”沈宗灵教授则认为,表达自由是表达的自由,也是接受表达的自由。
笔者认为表达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通过语言的交流,传达出自己想要表达的意思。第二种通过书写的方式将内在意思用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第三种需要借助某种载体的存在将所要表达的意思通过一系列的活动体现出来。笔者认为网络交流不能被认为是一种新的表达方式,网络的出现完全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只是为人们的表达方式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将自己所要表达的情感、观点、知识通过文字、图片亦或是语音来予以分享,缩小了时空上的距离,使人们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所以说网络表达只不过是拓宽了表达的渠道,是三种主要表达方式的自然延伸而已。
二、网络表达的限制理论
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成立政府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实现每个个人的利益,而在一般情况下,每个人对自己利益的追求将产生整个社会的繁荣,政府的作用主要是消极地维护社会秩序与法律的执行。此段话所要表明的意思是,我们是人世间渺小的个体,却扮演着独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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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的角色,正因为每个人的涂抹和落款不尽相同,所以,呈现出的画面才多姿多彩,韵味无穷。社会价值的衡量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人来作为认定的依据,人是促进社会进步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因素。任何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存在都是来源于人民的需要,这些组织在获得人民的授权后通过合法的方式对人们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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