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辆管理,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第三条本规定中所指车辆为本公司客、货车等车辆。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公司车辆归口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存档。并负责
车辆的证照、保险资料的存档及加油、维修、公务派车、稽查监督等事务管理。第五条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需事先向综合管理部申请调派。管理人员应本着集中、统一、高效、低耗的原则依重要性顺序安排车辆,并填写“派车单”一式两联。一联综合管理部留存,一联由用车人交司机,司机凭“派车单”出车。运货车辆可以用“出货清单”代替。守卫人员应就运载的品名、数量、规格与实际数相核对,如有不符,报综合管理部处理。司机应掌握派车单所注明内容,依“派车单”规定办理。第六条外出公务携带贵重物品、重要资料应派车。可乘公交车区域内一般公务不派车,车票数额及出差事由由本部门列表记录,月末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到财务部门报帐结算。特殊情况用车由总经理特批。第七条机动车要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做到“六不走”:(一)手刹车不符合标准不走;(二)灯光设备不全不走;(三)转向不灵,喇叭不响不走;(四)雨刮器、倒车镜不好不走;(五)车门开关不灵不走;
f(六)机件、证件不全不走。第八条驾驶员坚持出车前、行驶中、回单位后检查,不准带病上路。第九条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靠边检修,应采取应急措施,不得随便在外停车
作业,有事及时与公司领导联系。第十条公司车辆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员使用。第十一条车辆在公司内外均应停放规定的场所,防止被盗、损伤。第十二条特殊情况车辆或司机短缺,可在公司内协调调派。第十三条未经总经理批准或管理部门负责人派车禁止私自动用车辆。如有违犯,
扣发责任人300元工资,发生事故后果自负。第三章油料、车辆维修及保养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各公司招标确定加油站、汽修厂,实行定点加油、修车,由财务部门按月结帐,行驶中发生故障,费用1000元以内可进行修理,超过1000元,电话请示公司领导,回公司后按行车里程、维修的实际情况请公司领导签字,报销发票,可自行修复者,报销材料费用,发现弄虚作假情况,解除聘用合同并扣发风险金500元。
第十五条据车型按百公里耗油标准考核每个驾驶员,叉车按发动机功率用克千克小时考核司机耗油情况,公司车辆管理人员每月据司机填制的旬报表检查车辆运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