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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住房管理,合理使用学校房产,充分发挥资产效益,为职工提供安静、舒适的学习、生活居住环境,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凡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均适用本规定。第二条租住房屋的对象租住对象:学校正式在岗在编职工。第三条租住房屋的基本原则(一)学校免费为每位教职工提供一间住房。超出部分按每间每月80元收取房租。(二)为确保教职工住房的流动性房屋只租不售。(三)学校有权根据社会、经济环境等成本变化情况调整房租标准。(四)学校仅负责住房公共部分的维修,室内部分的维修学校仅有协助的义务,需维修、更换的配件等物料由居住的教职工自行购买。第四条租住房屋的安排顺序按教职工住房分配评分标准(附件二)折算计分,按得分高低,依次安排。引进人才租房标准按其与学校人事处签订的协议执行。第五条住房居住要求学校对教职工住房(包括公共部分以及房间内配置的附属设施)拥有无可争议的产权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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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学校向职工提供的住房仅为职工本人居住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等其他任何用途。职工住房分配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入住,否则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二)严禁私自调换住房,职工住房不得转租,也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为其非本校职工居住。凡弄虚作假,以本人名义申请住房,而由他人居住,收取高额房租的;发现后责令限期退房,并从分配住房起,每月按200元补交房租,直至退房。
(三)职工住房不允许租而不住,空占住房,经调查情况属实的,须在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房。逾期未搬离上交住房钥匙的,每日按50元收交房租,直至退房。
(四)租住房屋的教职工,不得将楼房公用部分占为己有;不得破坏房屋结构进行装修。对自行装修装饰部分,租赁期满后退房,其个人装修需拆除的应恢复原状。未拆除的,自动放弃装修装饰投入,不得向学校和新住户主张任何权利。
(五)教职工租住期间,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受损的,应由住户负责维修。
(六)对违规住房的教职工除按上述规定补交房租、退房外,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学校对举报、投诉违规住房行为的职工予以保密和奖励。
第六条职工退房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住房进行一次清理,以满足其他教职工需求。(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住房:1、职工调转、辞职、自动离职的;2、开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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