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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维护稳定工作,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以下各项工作制度。
一、排查制度为了全面了解掌握本辖区、本单位的各种不安定因素,使村(居)民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基本及时得以解决,各种纠纷得到及时化解,不酿成事端;村民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得有效控制;群体性闹事事件明显下降,有效制止影响稳定的事件发生,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各村(居)要抓好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具体做到日排查日研判,及时掌握发生矛盾纠纷苗头,做好事前预防工作,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二、工作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实行“四定、四包”责任制,即定人头、定时间、定任务、定质量;包教育、包调处、包防范、包转变、边排边调,调防结合,依法调处,责任到人。责任单位为:镇综治办、各村(居)两委。对重大疑难纠纷案件,所在两委班子和镇领导要高度重视,两委成员积极配合,限时化解矛盾,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不出现民转刑案件,非正常死亡事件,群体机械斗,群体性上访事件,保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
f三、报告、移交制度1、各村(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汇报工作制度,工作进度要定期上报,重大疑难纠纷案件要及时上报,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疑难纠纷不出镇。2、对有些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事件或当事人要通过诉讼解决的矛盾纠纷,不能强行调解,该移交上级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承办的,要及时移交,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四、责任追究制度凡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调解不公,拖延调处时间,造成矛盾激化,产生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宁镇人民政府201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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