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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口头警告;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常规管理部。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或常规管理部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讨论通过,然后由校长室审批。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处分程序第十条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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