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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为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
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给乙方按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一个月的
经济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终止,但甲方应按乙方在本单位的
工作年限支付一年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费。
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
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
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
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
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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