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4号
《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25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质量,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68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3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本办法。第三条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本省范围内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工作适
f委)受理全省范围内各类所有制形式煤矿的新建、异地接替、改建、扩建等矿井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煤矿初步设计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省外煤矿设计单位应在省建设厅备案)进行设计。对通过挂靠、出租、变相委托等方式编制的矿井初步设计不予受理。第五条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由县(市、区)、州(市)煤
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批;省级煤矿企业初步设计按隶属关系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批。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单位据实填写《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及真实性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向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上报审查请示文件。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提交以下材料:(一)州(市)、县(市、区)两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二)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填写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三)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新建和异地接替矿井,提交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改建、扩建项目,提交省工业和信息
f化委项目核准文件;(四)新建和异地接替矿井,要符合省政府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提供整合方案批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