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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工商变更日”)。2在过渡期内,甲方应按照一个尽职管理者的标准管理经营目标公司,不得故意损毁、转移目标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已提交给乙方的目标公司资产清单内的资产)。3在过渡期内,除本协议特别约定外,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以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签署或解除合同、处分债权、录用新员工、调整薪酬,不得以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为标的
f与他人签署任何转让、合作协议,亦不得对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作出质押、抵押及托管等处分措施。
4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将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实施对目标公司股权存在权益受损和转让障碍的行为。
5过渡期内,目标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由甲乙双方共管;目标公司股权工商变更完成之当日,甲方应将目标公司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交予乙方。
6如甲方违反上述2、3及4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债务的承担1.股权工商变更日前目标公司存在的债务由甲方承担,股权工商变更日后目标公司形成的债务由乙方承担。2.甲方承诺并保证,截止股权工商变更日(含该日),目标公司无任何实际债务及任何隐性债务,包括但不限于(1)目标公司不存在合同、协议中属于目标公司应尽义务而目标公司尚未承担的支出;(2)目标公司已取得的各项权利证书不存在任何的瑕疵和应付未付的款项;(3)目标公司不存在其它任何未知的负债、诉讼、仲裁、
f行政款项补交(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质检、环保、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及处罚、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劳动纠纷及各类诉讼仲裁)、其他需由公司承担的款项等使其股东权益受损之事项。
3如目标公司存在因股权工商变更日前已存在事实而形成的任何债务而给乙方或目标公司带来的损失、损害,乙方有权从应支付甲方的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或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或目标公司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该等赔偿应于乙方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完成。
第六条税费的承担1如目标公司存在因股权工商变更日前已存在事实而给目标公司带来的税务问题,从而导致目标公司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补缴、罚款和为恢复正常纳税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不论任何原因,均由甲方全额承担。2甲乙双方同意因本协议项下之股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3如因甲方不严格履行上述1、2约定义务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先行由乙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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