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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沈毅中学
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严格学校管理,优化育人环境,贯彻落实《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岗位规范,加强对教学流程的管理,保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经党支部、校长室研究,现对我校“泰沈中【2008】42号关于修改《有关教学责任事故处理的办法》的实施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今后如发生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一、任课教师之间,未经教导处同意,不按教导处编制的课表上课并擅自调课或挤占其他学科教师课务,一经发现,按旷课性质处理擅自调课的双方当事人。学校教学常规检查、教学督查或有师生举报,发现班级无教师上课(含擅自调课),一经核实,即按旷课性质处理原任课教师或擅自调课的双方当事人。二、凡外出参加教研活动或因公外出的教师,须事前与其他有关任课教师做好调课的协调工作,并到教导处备案。如遇特殊情况调课有困难,教导处负责协调,确保公出教师所在的任课班级有教师上课。凡涉及调课,教导处都要下发调课通知,如因事公出未履行手续,出现班级无人上课现象的,仍按旷课性质处理原任课教师。三、由教导处统一安排参加期中、期末、质量检测等考试的监考教师,必须在开考时间前15分钟到达教导处领取试卷,考试前5分钟进入考场,拆封、分发试卷。不按规定时间到达,按迟到处理,迟到一次从次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扣除30元。考试铃响后,仍未到者取消本场监考资格,由教导处安排预监监考,并按旷课两节处理(因考试时间一般在90分钟以上)。因病因事不能参加监考者,须在考前1小时向校长室履行请假手续,并按病事假规定处理。考试期间调换监考,须经教导处同意,未经教导处批准,一经发现,按旷课性质处理擅自调换监考的双方。每场考试结束后10分钟内,监考教师务必上交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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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到教导处,不得由他人转交,待验收结束后方可离开,否则视同迟到处理。四、一次性考查科目期末考试结束后,原任课教师仍必须到班负责管理学生的学习,如出现班级无人上课,将追究原任课教师的责任,并按旷课性质处理。五、任课教师在自己的上课时间内不到班上课,或在课堂内的时间少于40分钟视为旷课;未到下课时间,教师提前离开课堂或提前放学,按旷课性质处理。每半天中,教职工未经请假同意,不到校或在校工作时间少于2小时的视为旷职半天。每学年旷课或旷职一次及以上者,当年不能评优、评先或晋级,同时,每旷课一节扣除本人当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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