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不只是为了融资
PPP模式作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供给公共服务的一种新机制,它客观上确实为公共服务的供给,尤其是投资规模相对较大的基础设施的供给,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手段。但融资只是其中的一个目的,这既不是PPP模式的唯一目的,也不是最主要的目的。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以及相关部委密集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以推动和引导PPP模式的发展,各地政府也给予了积极的回应,相继推出一大批PPP示范和试点项目。或许因为这一波PPP模式热潮恰逢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地方政府债务显现,原来作为地方财政支撑的土地财政难以为继,所以,很多地方政府就把PPP模式看成是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实现融资的新手段,甚至把融资看成是推行PPP模式主要甚至是唯一的目的。这种认识显然是曲解了PPP模式。如果我们仅仅把PPP模式看成是一种融资手段的话,那就很可能导致政府只关注融资的结果,即只要能融到资就行,对于是否有一个公开、透明、规范的招标程序,参与合作的社会资本的资质水平、业界声誉,供选择的合作方市场是否有一定程度的竞争,选择的合作方是否能提供物有所值的公共服务等等,可能反而被忽视了,而这些被忽视的恰恰是PPP模式成功运行的关键。同时,如果政府仅仅把PPP模式当成融资的手段,也可能出现当经济状况好转,政府财政
f充盈,不需要通过向社会资本融资的手段来提供公共服务时,政府有可能会与社会资本一拍两散,而这也正是许多社会资本对PPP项目驻足观望的原因之一。事实上,某些地方政府在引入PPP模式的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由于过分重视融资而导致的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社会资本的进入,就承诺给予社会资本远超出其风险分配对价的回报,甚至将项目风险全部或者主要保留在政府自身,有的甚至以许诺固定回报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这种做法不仅有违市场规律,因为在市场体制中所有投资都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也将使社会资本丧失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的动力,为之后的合同履行带来诸多隐患。有的地方政府只愿意拿出一些公益性强、含金量低、投资回报小的项目作为PPP试点项目,而把那些含金量高,更容易实现投资回报的项目留给自己,这也是我国PPP模式推行中,很多社会资本热情不高的主要原因。有的地方政府在看到社会资本在经营公共项目时的利润丰厚时,就抛开合同,或者利用政府的权力强制要求该社会资本投资一些公益项目等,显然也不符合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如果政府仅仅把社会资本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