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下)
原文链接:httpwwwprivatelawcomc
Web_PN_ShowPID10917三、对民间借贷合同规定的利率和利息的特别规则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问题,也是实体法中特别重要的问题,由于其复杂性和重要性,因而司法解释作出了详细规定,本文对此单独进行说明。(一)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的问题1法定利率利率,为利息对于原本之比率,分为约定利率和法定利率。9法定利率,是法律规定的借贷合同的固定利率,即法律所定之利率。10在借贷合同对利率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但须给付利息的情况下,适用法定利率确定应当给付的利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法定利率,是立法之缺漏。《1991年意见》的规定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方法,作为法定利率。我曾经在文章中说,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法定利率,存在利率不稳定、利率偏高等缺陷,11但在法律没有规定法定利率的情况下,也不失为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对此的规定是,“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
f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这样的规定,等于没有确定
法定利率。不过依照该解释第29条第2款第(一)项关于“既
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
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这个6比较像法定利率。
实际上,以6作为法定利率,与各国法定利率5或者4
相比,比较适宜。因此,我认为可以借鉴这个关于逾期利率
的规定,确定法定利率为6。将来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当
在合同法编规定法定利率,替代目前这种作法,可以采用6
的利率。
法定利率适用的场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29条第2款第(一)项仅规定民间借贷当事人对借贷利
息约定不明,以及借期利率和逾期利率都没有约定的逾期利
率,适用6的法定利率。这个范围过窄。2最高利率
限额限制高利率,是各国民法借贷法的基本原则,否
则不仅会冲击银行的资金融通,而且会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
甚至危害社会稳定。在历史上,借贷原本无利息。在
欧洲各国,直至中世纪时,受基督教教义禁止收取利息的影
响,仍禁止借贷收取利息。随着商业的不断发展,契约自由
原则确立之后,利息自由也成为借贷关系的一般原则,但禁
止高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