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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并且,在有些
情况下,提单的转让根本就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如:在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下,货物的所有权自始至终都没有因海上运输及提单的签发和转让发生任何改变。「《关于提单
是物权凭证的反思兼论提单的法律性质》李海载《中国海商法年刊》第7卷P44」

尽管提单在现实中可用作抵押以得到贷款或融资或用作债的担保,但是可用作抵押的权利凭证并不都是物权凭证。如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汇票、债券、存款单等,均可用作质押,但都不是物权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5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基于提单的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将docum
etoftitle译为权利凭证更为适当,其表征的最基本的权能应为货物返还请求权,这一点已为司法实践所肯定。「见“福建省东海经
贸股份有限公司与双龙船务有限公司、中国福州外轮代理公司”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光即勇”轮案」
提单的物权凭证特征初探
作者:海南大学法学院周春华摘要:提单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文件,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一般认为,提单的转让也就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但实际中存在许多弊端。本文认为提单持有者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分析了提单的转移并不一定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指出了并非所有的提单都是物权凭证,并初步探讨了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应具备的条件。关键词:提单;所有权转移;物权凭证;条件
f提单(BillofLadi
gLB),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它具有三个重要法律特征:(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3)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提单可表明货物的所有权归属。一般而言,依商业惯例,谁持有提单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转让就表明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但提单持有者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且并非所有的提单都是物权凭证。正确认识和理解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对提单物权理论的完善及国际贸易实践都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提单持有者物权的行使就提单的物权凭证特征而言,虽然提单持有者能够据以证明其所享有的绝对物权,但物权的行使范围并未得到充分的确定,只有清洁的提单,才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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