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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第三条对符合上述规定范围内的矿用起重机械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第五条起重机械在使用时,应当在设计规定的工况和环境中使用,必须配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索具、吊具,并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要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起重机械。第六条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拆卸作业指导书应当包括拆卸作业技术要求、拆卸程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内容。第七条在租用起重机械时,租用单位应当与出租单位签订租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禁止租用下列起重机械: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第八条非首次投入使用、又经过产权变更后重新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档案至少包括总图、电气原理图、安装和使用与维护说明书);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第九条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装、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好年度检查、月度检查和每日检查的定期检查工作。第十条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是指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等。第十一条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还可以根据设备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恶劣程度,确定检查周期和增加月检、年检的内容。第十二条起重机在检修时,应停在适当位,挂上安全标志和停电牌,轨道上装设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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