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款。五、第十条修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六、删去第十一条。七、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修正案一、删去第一条中的“第十五条规定”。二、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缴纳耕地占用税。”三、删去第三条、第四条。四、第五条改为第三条并修改为“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依据各县市、区人均占有耕地水平及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五、第六条改为第四条并修改为“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f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七、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并修改为“耕地占用税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用地单位用地时应将批准文件副本交付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八、删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九、第十二条改为第七条并删去“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以前凡已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仍未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十、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十一、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河北省性病防治管理暂行规定修正一、删去题目中的“暂行”。二、删去文中的章名。三、第二条中的“非淋菌性尿道炎”修改为“生殖道衣原体感染”。四、删去第三条第二款。五、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卫生防疫部门”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f六、删去第二十条中的“行政”。七、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删去第二十六条。九、第二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