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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科制度生效日期:2006年6月1日修订日期:2011年7月9日
一、住院患者所患疾病,涉及其他专业科室范围,应当邀请有关科室会诊。被邀科室前来会诊并同意转科后,主管医师应向医疗组长、科主任汇报,同意后方可办理转科手续。二、主管医师应向转入科室联系床位及确定转出时间。三、主管医师要仔细检查,完善患者在本科住院阶段中的所有诊疗工作,规范书写转出记录,开具转科医嘱。四、主管医师应向患者、家属交待病情,将本科的诊断以及治疗情况概要地说明,并着重说明转科的原因、目的和必要。解除患者的顾虑,使其能安心地转入新的科室,接受治疗。五、转出病区时,由本病区工作人员陪送到转入科室病区,并向转入科室病区值班医护人员交接,保证治疗的延续性。六、转入科室病区医护人员应及时诊查患者、下达医嘱并书写转入记录。
fLC023:转院制度生效日期:2006年6月1日修订日期:2011年7月9日
一、限于本院技术设备条件,不能满足患者诊治需求的,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报请分管院长批准(本院职工需保健科同意,门诊患者须经门诊部主任报请分管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不得转外省治疗,需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转入指定医疗机构。二、如患者病情危重,途中可能出现病情加重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三、转院前应完善各种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办理出院手续。四、病情较重患者转院时应安排医护人员陪护。患者转院时,应同时携带病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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