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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和化解委第一条
托贷款风险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人和担保人。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受托人是指获准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县级联社。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受理:(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三)除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
f(四)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另行规定。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人应承担的各种税、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第六条第七条对使用房改资金包括单位售房款、购房补贴资金、本办法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住房维修基金等委托办理贷款业务的,一律不得承办。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第八条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省联社备案。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
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将该笔贷款业务转委托或推荐给借款人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办理。第十条务。第三章委托贷款利率与费率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第十一条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
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
f第十二条委托贷款原则上实行按季结息,短期委托贷款也可按月结息。委托资金账户留存的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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